程序規則 | Hong Kong Internet Registration Corporation Limited
域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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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及.香港 域名的域名爭議處理政策

程序規則

1.1 版本

[2020年7月15日生效]

根據域名爭議處理政策之爭議處理仲裁程序,應由程序規則、執行程序之機構之補充規則以及仲裁條例 (609 章) 來決定,包括任何有效期間內的增修法案。

    1. 定義
      在此規則中:仲裁小組是指由服務提供機構委任以對有關域名註冊申訴案件進行裁決的仲裁小組。

      工作日是指香港的一般工作日;而週末、銀行與公眾假期,以及黑色暴雨和懸掛八號以上風球之情形的日子皆不包含在內。

      申訴是指在此程序規則第 3 條所述之申訴案件。

      申訴人是指提出關於域名註冊爭議的一方。

      DNDRP 是指 HKIRC 域名爭議處理政策,其被引用且成為域名登記人與註冊商間註冊協議的一部分。

      域名是指.hk 或.香港頂層地區域名下註冊的域名。

      域名類別的定義闡述於註冊政策中。

      HKIRC 是指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

      仲裁組員是指爭議解決服務提供機構委任的仲裁小組成員機構指派仲裁小組中的個別成員。

      當事者是指申訴人或答辯人。

      服務提供機構指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爭議解決服務提供機構,指定的服務提供機構詳列於

      域名登記人是指域名註冊之持有者。

      註冊服務商是指替答辯人註冊申訴主體域名的公司。

      註冊協議是指 HKIRC 所規定關於域名的強制性條款,由註冊服務商和域名登記人共同遵守。

      註冊政策是指由 HKIRC 制定且隨時能修改之註冊政策、程序和指引

      答辯人是指申訴人提出申訴之域名的持有人。

      答辯是指按本程序規則第 5 條所作出的回應。

      逆向域名侵奪是指將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用於使答辯人喪失域名之不良意圖。

      程序規則是指此關於.hk 和.香港域名爭議處理政策之程序規則。

      補充規則是指執行域名仲裁程序服務提供機構提出之補充規則。補充規則應涵蓋的主題包括費用、字數與頁數的限制和指引、與服務機構及仲裁小組之間的通訊方式,以及封頁格式等等。如有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程序規則和補充規則相牴觸的情況,以爭議處理政策程序規則為優先。

      書面通知是指根據政策之行政程序,機構給答辯人的印行本格式通知,其中應告知答辯人有關對其提出之申,也應告之該服務機構已以電子方式將包括所有附件之申訴書傳送給答辯人。書面通知不包括印行本格式之申訴書或其它附件。

    2. 申訴通知
      1. 在通知答辯人有關申訴時,服務提供機構有責任以合理可行的途徑將有關的申訴資料傳送予答辯人。若已將資料傳送,或透過下列途徑將資料傳送,則無需理會有關的責任描述:
        1. 將申訴之書面通知,寄至 (A)透過 HKIRC 網址www.hkirc.hk/zh-hant/上的WHOIS功能,找出註冊於域名註冊資料上的域名持有人、技術聯絡人和管理聯絡人所有的通訊地址和傳真號碼,和/或(B)若 HKIRC 的 WHOIS 功能並未紀錄,則為了完成實際通知答辯人,由服務註冊商提供技術聯絡人、管理聯絡人和帳戶聯絡人資料訊服務機構;
        2. 以電子格式將申訴書(包括以該格式所能附加之附件)發送至:
          1. 被申訴人之技術、管理和帳戶聯絡人的電子郵件地址;
          2. postmaster@;
          3. 若有關的域名(或”www.”後加域名)連結至某有效網頁 (不包括由 HKIRC、註冊服務商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標準網頁或供域名暫存服務的網頁),任何在該網頁上顯示的電郵地址或電郵連結;或
        3. 以郵寄形式將申訴資料傳送至答辯人書面向服務提供機構指定的任何地址,以及在切合可行的情況下,將資料電郵至申訴人根據第 3 條(b)(v) 項向服務提供機構提供的所有其他電郵地址。
      2. 除了第 2 條(a)項所提出的,任何根據此程序規則與申訴人或答辯人的書面通訊方式,都應以電子形式透過網絡路傳送(提供有關傳輸紀錄),或以任何申訴人或答辯人合理要求之建議方式個別傳送(見第 3 條(b)(iii)項和第 5 條(b)(iii)項)。
      3. 任何對服務提供機構或仲裁小組所發的通知,須按有關提供機構之補充規則所述的方式(包括份數)處理。
      4. 有關通知須以按程式規則第十一條所述的語言編寫。若可行的話,電郵通訊應以純文字檔案式發送。
      5. 若需更改聯絡資料,爭議雙方可通知有關的域名服務提供機構;答辯人可通知域名服務註冊商。
      6. 除非在本程序規則中另有說明,或仲裁小組另有決議,否則所有據此程序規則之通知應在下列時間完成傳送:
        1. 若以電報或傳真方式傳送,則確認傳訊回條顯示傳輸的日期;或
        2. 若以郵寄或特快專遞傳送,則為收條上紀錄的日期;或
        3. 若透過網絡傳送,則為通知傳輸的日期,但前提是有關日期須為可核實的
      7. 除非在本程序規則另有規定外,所有按本程序規則計算的時段,須由按述第 2 條(f)項所述最早發出的通知的確認傳送完成日期起計算。
      8. 由以下單位發出之通知:
        1. 若由仲裁庭對爭議中的一方發出,有關的副本須傳送予有關的服務提供機構及爭議的另一方;
        2. 若由服務提供機構對爭議中的一方發出,有關的副本須傳送予爭議的另一方及仲裁小組(如適用);及
        3. 若由爭議中的一方發出,則須將副本傳送予爭議中的另一方、服務提供機構及仲裁小組(如適用)。
      9. 發出通知的一方有責任保存所發的文件、有關傳送的實據及資料紀錄,以便受影響的一方作出檢查或用作有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提供機構根據第 2 條(a)(i)項,以郵寄方式寄送和/或傳真書面通知給申訴人之情況。
      10. 當寄送方將訊息寄出,並收未能傳遞的通知時,寄送方應立即通知仲裁小組、服務提供機構和相關當事人。關於訊息和任何回應之進一步程序,應由仲裁小組裁決,若尚未指派仲裁小組,則由服務提供機構執行。
    3. 申訴
      1. 任何個人或群體都可根據域名爭議處理政策與此程序規則,向任何所選擇的服務提供機構提出申訴並展開仲裁程序。.
      2. 包含附件的申訴書應以電子形式提交,並須:
        1. 要求該申訴書根據域名爭議處理政策與此程序規則,以及機構補充規則作出仲裁;
        2. 列出申訴人及其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授權代表的姓名、通訊地址與電郵地址,以及電話和傳真號碼;
        3. 詳細說明在仲裁程序期間,由申訴人執行之建議通訊方法(包括聯絡人、聯絡方法及地址),以收取 (A)僅供電子傳送之資料和(B) 包括列印文本在內的其他資料 (如適用);
        4. 定明申訴人選擇由一成員或三成員組成的仲裁小組來仲裁爭議,若申訴人選擇由三成員組成的仲裁小組,應提供三位擔任仲裁小組成員候選人的姓名與聯絡資訊(候選人必須從服務提供機構所提供的仲裁員名單中選取);
        5. 提供答辯人的姓名和所有資訊(包括所有通訊及電郵地址和電話與傳真號碼),讓申訴人知道如何聯絡答辯人或任何答辯人之代表,包括先前申訴過程中留下的聯絡資訊,以便服務提供機構能依據上述第 2 條(a)項所述,將申訴書送達答辯人。
        6. 列明申訴的標的域名;
        7. 列明提出申訴所按的註冊商標或服務標記,並列述現正使用有關的各個註冊商標的貨品或服務(如適用)。申訴人並可提供在未來會使用有關的各個註冊商標的貨品或服務的資料;
        8. 根據域名爭議處理政策描述申訴的理據,尤其是包括:
          1. 有關的域名如何與申訴人擁有使用權的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或相近得容易引起混淆;以及
          2. 為何認為答辯人不具有關域名使用權或不應享有相關的合法利益的理據;及
          3. ;為何認為該爭議中之域名已被註冊且惡意被使用。
            (就第(B)和(C)項所提供的理據須參考域名爭議處理政策中之 4(b)、4(c)和 4(d)項;有關的理據須符合服務提供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之字數或頁數限制);
        9. 列明按域名爭議處理政策所要求的爭議解決方案;
        10. 列明提出申訴的域名所涉及的任何其他已展開、已終止及有關的法律程式;
        11. 表明已根據第 2 條(b)項將申訴書副本和服務提供機構補充規則中所說明之封面頁寄出或傳送給答辯人;
        12. 以下列陳述方式作結,並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以任何電子格式):

          「提出本申訴的同時,申訴人同意按.hk 和.香港域名之域名爭議處理政策、域名爭議處理政策及其處理程序規則和機構補充規則做出最終決議。在香港以仲裁方式解決有關申訴,並確認其就涉及的名爭議所作的仲裁為最終裁決並具法律約束力。」

          「申訴人同意其就域名註冊提出的爭議或爭議解決所要求的索償、解決方案,只針對域名持有人,除欺詐行為之外,並不會影響(a)爭議服務提供機構及審理此爭議的仲裁組成員;(b)HKIRC 或(c) 域名註冊服務商;以及(d)爭議處理機構、HKIRC 或域名註冊服務之董事、主管、職員、僱員和代理,以上各項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提出本申訴的同時,申訴人同意仲裁小組就有關域名爭議所作的裁決可能會向外公佈、並可能會在不限於 HKIRC 和/或委任仲裁小組之服務提供機構之網站或以其他形式公佈。」

          「申訴人確認在本申訴內容中之資訊為完整且正確。本申訴並非因任何如騷擾之類的不當意圖而提出,且本申訴之陳述是根據程序規則及適用法律提出,屬於現時合法的理據,且由於正當意圖與合理論據延伸而來。」;且

        13. 附上文件或其他證明,包括適用於域名爭議之域名處理爭議政策副本和所有申訴人持有之商標或服務商標註冊,以及此類證明等列入附錄,並附上索引清單。之索引清單。
      3. 申訴內容可能僅涉及一組配對域名;但若該域名是以如註冊政策第 5.2 條所述之配對方式存在,則其配對的兩個域名都應包含在申訴內容中,且以仲裁程序共同處理。
    4. 申訴通知
      1. 申訴人選擇之機構應檢閱申訴內容之行政流程是否符合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程序規則和機構補充規則,若符合則應以第 2 條(a)項所述之方式,在申訴人根據第 18 條內容支付費用單據日期後三(3)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書以電子格式轉寄給答辯人 (包括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之說明封頁),並寄送申訴之書面通知(包括說明封頁)。
      2. 若服務提供機構發現申訴書不符行政規定,則應立即在三(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訴人認定不符的部分。申訴人應在五(5)個工作日內修正此類缺失,否則仲裁程序將遭撤回,但不妨礙另一件關於同項域名申訴之申訴人權益。機構應在收到申訴人之已修正申訴書後三(3)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書轉寄給答辯人(包括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之說明封面頁)。
      3. 進入仲裁程序的日期應為機構根據第 2 條(a)項或第 2 條(b)項完成所述責任的日期,因為這關係到將申訴書轉寄給被答辯人的情形。
      4. 機構應立即通知申訴人、答辯人、相關註冊商和 HKIRC 展開仲裁程序的日期。
    5. 答辯
      1. 答辯人應在展開仲裁程序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向機構提交答辯書。
      2. 申訴人都應以電子檔格式提交答辯書,包括所有附件,並且:
        1. 具體回應申訴書中的陳述與申述部分,且應包括任何暨所有被申訴人保留並使用爭議域名之理由,此部分的答辯書應遵照所有服務提供機構補充規則中所規定的字數或頁數限制。
        2. 提供答辯人與其在仲裁程序中的授權代表的姓名、通訊與電郵地址以及電話和傳真號碼;
        3. 列明在仲裁程序過程中,針對每份(A)僅以電子方式呈現之資料和(B)其它包含印行本格式之資料(若適用的話),建議與答辯人聯繫的方式(包括聯絡人、聯絡方式、地址資料)。
        4. 若申訴人在申訴書中已選定單一成員仲裁小組(見第 3 條(b)(iv)項),則說明答辯人是否選擇改為三人成員仲裁小組;
        5. 若申訴人或答辯人選擇三人成員仲裁小組,應提供三位擔任仲裁小組成員候選人的姓名(候選人必須從機構保留的組員名單中選取);
        6. 若相關的話,列明提出申訴的域名所涉及的任何其他已展開、已終止及有關的法律程式;
        7. 表明答辯資料副本已按程式規則第 2 條(b) 項送交或傳遞予申訴人;及
        8. 以下列陳述方式作結,並附上答辯人或其授權代表之簽署 (以任何電子格式):「答辯人確認答辯書中之資訊為完整且正確,且本答辯書並非因任何如騷擾之類的不當意圖而提出,其主張是根據域名爭議處理程序、程序規則、爭議處理機構之補充規則和適用法律提出,屬於現時合法的理據,有關理據的合法性可按恰當合理之理據延伸而來」;且
        9. 將適用於有關爭議的政策之文件或其他證據列入附錄,並附上索引清單。
      3. 若申訴人已選定由單一成員組成之仲裁小組來裁定爭議,而答辯人選擇以三名成員組成之仲裁小組的話,則如服務提供機構補充規則中所述,答辯人應支付適用於三人成員之仲裁小組費用的一半。此項費用應由申訴人提交答辯書時一同支付給服務提供機構,若未按照此方式繳交費用,則將由單一成員之仲裁小組來解決爭議。
      4. 服務提供機構可就答辯人提出的要求,酌情決定是否延長提交答辯資料的期限。在服務提供機構核准下,域名爭議雙方可透過書面約定延長提交答辯書的期限。
      5. 除非有關提供機構就特殊情況酌情作出決定,若答辯人未有如期提交答辯資料,仲裁庭將按當時己提交的申訴資料及證據作出裁決。
    6. 委任仲裁小組及作出裁決的期限
      1. 每個服務提供機構須設立一份公開的仲裁員名單,並連附有關成員的履歷資料。
      2. 若申訴人和答辯人均未有選擇由三名成員組成的仲裁小組(詳見第 3 條(b)(iv)項和第 5 條(b)(iv)項),則服務提供機構在收到答辯書後五(5)個工作日內,或者提出申訴的時效內,應從機構的仲裁小組名單中指派一位仲裁人員來組成仲裁小組。單一成員仲裁小組的費用由申訴人全額支付。
      3. 若申訴人和答辯人都選擇由三名成員組成之仲裁小組來處理爭議,則服務提供機構應根據第 6 條(e)項所述之程序指派三位仲裁人員。三人成員之仲裁小組的費用應由申訴人全額支付,除非答辯人也選擇了三名成員之仲裁小組,在這種情況下,相關費用將由雙方平均承擔。
      4. 除非已選擇由三名成員組成仲裁小組,否則申訴人須在收到答辯人的答辯書述明選擇以三名成員組成仲裁小組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服務提供機構提交三名小組成員候選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有關成員須由接納申訴的服務提供機構之仲裁成員名單中選出);
      5. 若申訴人或答辯人選擇以三名成員組成仲裁小組,服務提供機構須首先從申訴人及答辯人提供的仲裁員名單中挑選一名成員組成仲裁庭。若服務提供機構在五個工作天內無法從任何一方的仲裁員名單中委任仲裁庭成員,則須從其仲裁員名單上的其他人選中作出委任。第三名仲裁庭成員須由服務提供機構提交給域名爭議雙方的五名人選中委任。提供機構在選擇該五名人選時,須盡可能按域名爭議雙方意向作出合理平衡,而域名爭議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包括電郵),在提供機構選出五名人選前之五個工作日天表達本身的意願。
      6. 全體仲裁小組成員一經委任,服務提供機構須通知域名爭議雙方已確定的仲裁小組成員名單,以及仲裁小組向服務提供機構發送有關裁決通知的日期(除特殊情況外)。
    7. 公平性與獨立性
      仲裁人員應為公平、獨立,且在接受任何指派前,必須向機構揭露任何可能會影響仲裁人員之公平性或獨立性的合理懷疑。若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階段,有任何情況會引起仲裁人員之公平性或獨立性的合理懷疑,則仲裁人員應立即將此類情況通知服務提供機構,服務提供機構有全權決定會否從機構的仲裁人員名單中指派另一成員作替代。
    8. 域名爭議雙方與仲裁小組間的訊息往來
      域名爭議任何一方及其代表均不得單方面與仲裁小組作任何形式的聯絡,若有任何通知,均須按服務提供機構補充規則所述的方式進行。
    9. 向仲裁小組提交檔案資料
      不論有關的仲裁小組由一名成員組成,或是由三名成員組成,在委任仲裁小組程序式成後,服務提供機構須立即將有關的檔案資料送交有關的仲裁小組。
    10. 仲裁小組可以行使的一般權力
      1. 仲裁小組應根據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程序規則和機構補充規則,以適當的方式執行仲裁程序。
      2. 在任何情況下,仲裁庭須確保域名爭議雙方均受到公平對待,且均有平等機會為爭議作出陳述。
      3. 每個仲裁小組都應確保仲裁程序盡快展開;在特殊情況下,任何一方可據此程序規則、機構補充規則或仲裁小組安排之時間提出請求或由小組自行決定延長裁決時間。
      4. 仲裁小組須決定所呈證明之可採納性、相關性,並衡量其重要性及舉證能力。
    11. 仲裁程序所用語言
      1. 除非當事人雙方另有共悉,否則有關英文.hk 域名的仲裁程序語言應以英語,而有關中文.hk 或. 香港域名應以中文進行;惟仲裁小組有權在考慮仲裁程序式有情況後另作最終決定。
      2. 仲裁小組有權要求以非仲裁程序語言提交之文件附上以仲裁程序語言翻譯之全部或部分譯本。
    12. 進一步的陳述資料

      除申訴資料及答辯資料外,仲裁小組有權要求域名爭議任何一方或雙方提供進一步的陳述資料或文件。
    13. 開庭審理
      裁程序不會作開庭審理安排(包括透過電話會議、視像會議及網上會議);惟仲裁小組可有權按特殊情況認為開庭審理是裁決申訴必需的而作出此安排。
    14. 對仲裁程式的作出的配合
      1. 若仲裁小組決定不列為特殊情況下,其中一方未能遵守此程序規則、機構補充規則或仲裁小組訂立之時間規定,則仲裁小組可繼續仲裁程序,並對申訴做出裁決。
      2. 若仲裁小組決定不列為特殊情況下,其中一方未能遵守此程序規則、機構補充規則之條款或條件,或者仲裁小組所提出之要求,則仲裁小組有權自行作出其認為恰當之推論。
    15. 仲裁小組的裁決
      1. 仲裁小組可根據所提出之說明與文件,以及根據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程序規則、機構補充規則、相關域名類別之合格條件和仲裁小組認為適用之法律來作出裁決。
      2. 除仲裁小組按特殊情況另行決定外,仲裁小組須根據第 6 條所述,在接受委任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通知服務提供機構有關的裁決。
      3. 若是由三人成員組成的仲裁小組,須按多數成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4. 仲裁小組之裁決應以書面方式,列述作出的裁決、所按之理據、作出裁決的日期及仲裁庭的成員名單。
      5. 若裁決上出現意見分歧,仲裁小組須按機構補充規則中所述處理,意見分歧者須按多數成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小組決定爭議非屬域名爭議處理政策中第 4 條(a)項範圍,須加以說明。若仲裁小組在審視有關仲裁理據後確認有關申訴屬於惡意使用域名(如企圖作出反向域名侵奪)或對域名持有人造成騷擾的情況,則須裁定有關域名註冊屬於惡意使用域名及濫用仲裁程式。
    16. 就域名裁決通知爭議雙方
      1. 機構應在收到仲裁小組決議三(3)個工作日內,將決議之完整文本傳達給域名爭議雙方、相關域名註冊商及 HKIRC。根據本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相關域名註冊商應立聯絡域名爭議雙方、機構和 HKIRC 有關執行裁決的日期。
      2. 除仲裁庭另行決定 (詳見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第 4 條(j)項),否則服務提供機構須將有關的域名裁決全文及執行日期公開於網站內。在任何情況下,若仲裁小組裁決確認有關仲裁屬於惡意使用域名(詳見第 15 條(e)項) ,亦須將有關裁決於網站公佈。
    17. 透過和調或其他理由終止仲裁程序
      1. 若在仲裁小組決議之前,雙方同意調解,則仲裁小組應終止仲裁程序,或者若當事者雙方提出要求,則以和解作為仲裁小組之決定。
      2. 若在仲裁小組作做決議之前,仲裁小組因任何理由決定有關的仲裁已無需或不可能繼續,則仲裁小組應終止仲裁程序,否則域名爭議中任何一方須在仲裁庭決定終止仲裁程式所定的期限內,提出合適理由。
    18. 費用
      1. 申訴人須根據服務提供機構之補充規則,在其所述之時間內,按照其規定金額,將首付基本費用支付給服務提供機構。若根據第 5 條(b)(iv)項,若答辯護不接受由申訴人選擇的單一成員仲裁小組,而決定選擇三人成員為仲裁小組,則答辯人須分擔三人成員仲裁小組之固定費用的一半,並將其支付給服務提供機構,詳見第 5 條(c)項。除了第 18 條(d)項中所述之外,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申訴人應承擔所有需支付給服務提供機構的費用仲裁小組組成後,如果服務提供機構認為須需退款,則服務提供機構須按照機構補充規則所述,以適當比例將首期費用退還給申訴人。
      2. 若未收到申訴人按第 18 條(a)項所述繳付的首期仲裁費用,服務提供機構不會就申訴採取任何行動。
      3. 若服務提供機構未於接獲申訴書後三(3)個工作日內收到費用,則有關的申訴將會被撤回,而仲裁程式亦會終止。
      4. .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舉辦親自出席聽證會時,服務提供機構應要求當事人者付附加費用,此金額應由服務提供機構與各方及仲裁小組討論後決定。有關的額外費用須由域名爭議雙方按服務提供機構所定的期限及比例支付。
    19. 免責聲明
      除非是蓄意造成缺失,否則不論是服務提供機構或仲裁小組均無須就仲裁程序中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向任何一方負責。
    20. 其他事項
      1. 任何只以單數形式出現的詞彙同時適用於複數,反之亦然。
      2. 任何只以男性形式出現的詞彙同時適用於女性,反之亦然。
    21. 修訂程序規則
      此程序規則可由 HKIRC 隨時修訂。HKIRC 每次修改本程序規則時,註冊服務商和HKIRC 將於 HKIRC 網站www.hkirc.hk/zh-hant/或註冊服務商之網站事先公告本程序規則之修訂版本(如適用則提前十四(14)個日曆天)。本程序規則之每一修訂版本,根據修訂版最上方說明之有效日期,對 HKIRC、域名登記人和相關註冊服務商皆具約束力及效力,且將取代所有先前的程序規則版本。所有相關單位皆應定期瀏覽註冊商和/或HKIRC 網站,以便獲悉此類修訂訊息。

      已修訂的程序規則版本則在域名爭議提交予域名爭議仲裁服務提供機構後生效,有關的域名爭議將會按提交時的程序規則版本處理,直至仲裁程式完成。

      若域名登記人反對修改此程序規則或域名爭議處理政策,其唯一的方式是向註冊服務商取消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但域名登記人將無權要求退回任何已支付給註冊服務商的費用。在域名登記人取消相關域名註冊之前,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之修訂版本皆適用於域名登記人。